《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征求意见稿)》草案中规定不应对0至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即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中4.3所列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比较声称及功能声称。言下之意可以对GB 10765-2010中4.4所列的可选成分进行声称,但这些可选成分的功能声称在《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找不到依据(GB 28050-2011附录D所列的功能声称在GB 10765-2010中全部属于4.3的必需成分)
新华社电 “促进大脑发育”“有益视力”……婴儿配方食品标签中这类常见字眼或将被禁止。卫生部4日公布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征求意见稿)》强调,不应对0至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比较声称及功能声称。
特殊膳食用食品,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或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定膳食需求而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低能量配方食品等。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征求意见稿称,符合条件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比较声称或功能声称。但是,0至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除外。
据参与起草工作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研究员韩军花介绍,该要求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的要求。我国发布的系列婴幼儿食品国家安全标准中,对产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都有明确的要求,只有符合含量要求的产品才是合格的产品。同时,0至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因此对其必需成分的声称是不必要的。对一些允许添加的可选择性成分,则可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声称。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各界意见。据介绍,修订完成后,该标准将和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营养标签标准一起组成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标签方面的标准体系。届时,我国的标签标准体系将相对完善,接近于国际食品法典中的标签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