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食安办印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一旦有所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吊销证照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了这一管理办法。
此《办法》(试行)所指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办法》(试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见下表),且未被吊销证照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具体实施。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管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将入黑名单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用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7、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9、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10、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1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